逝者之书(出书版) 第4节(1 / 4)
小白:“我现在真的很想去找到我那个儿时的同伴,谢谢他的不杀之恩!”
第4章 第四案 天台迷踪
“你说她是跳楼自杀的,那为什么身上衣服被撕裂了?”
夏晓曦是听从了同事的建议,才开始开户炒股的。她的同事们平时上班时间几乎都抱着个手机,目不转睛。据说,最近是很牛的牛市,很牛很牛。
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七八年了,夏晓曦还是没有多少存款,可能是因为她的开销太大了吧。现在无疑是赚钱的最好机会。
“股市每天的涨跌幅只有10%,凭着我那几万块钱存款,啥时候才能发财?如果我能有100万启动资金,运气好的话,一个礼拜我就能赚到100万。”夏晓曦这样想。
“领导经常会在我这里支取一些公款,我为什么就不能支取一些,神不知鬼不觉地用一个星期?”夏晓曦又想。
百般思量,夏晓曦决定铤而走险。
几天后,夏晓曦几乎崩溃。
满盘的红字,却只有夏晓曦选择的那只股票持续跌停。
算起来,那100万启动资金,现在只剩下了50多万。更糟糕的是,最近检察院频繁来公司调查,显然是在查资金问题,甚至她的领导都被约谈了好几次。接下来,可能就要开始查账了。
40多万,对夏晓曦来说显然是个天文数字,现在该怎么办?
在检察院通知公司进行对账的那一天,夏晓曦的同事发现她躺在公司写字楼的楼下,身下一片血迹,早已香消玉殒。
家属接到夏晓曦死亡的噩耗后,情绪非常激动。在他们看来,夏晓曦这样一个老实的孩子,绝对不可能存在经济问题。检察院频繁调查夏晓曦的领导,会不会是因为领导存在问题,从而导致夏晓曦被领导灭口的呢?
聂之轩通过尸检,排除了夏晓曦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。她的内衣崩裂、颅骨碎裂,头部存在明显的对冲性损伤,肝脏有破裂但出血并不多,尸体的全身损伤集中在一侧。显然,夏晓曦符合高坠死的特征。
经过对夏晓曦的经济调查,警方发现了她的经济问题,她存在自杀的动机。通过现场勘查,确定夏晓曦的坠楼地点是公司写字楼的楼顶。在那里,警方发现了夏晓曦跳楼的痕迹:楼顶的水泥围栏上,有夏晓曦的足迹和指纹。而在这一处痕迹的周围,并没有发现其他人的足迹,更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。
结合调查、现场勘查和尸检的结论,公安机关向夏晓曦的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,明确告知,这是一起自杀事件。
案情x剖析
高坠死
高坠,是一种常见的自杀手段和意外事故,也偶见于他杀。根据高坠死的现场,判断是否为高坠死并不难,但因为种种原因,对高坠案件的性质产生怀疑的案例非常多见。
对于一起死亡事件的性质进行判定,法医判定学检验很重要,但并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医学检验就可以判定的,对高坠现场也是这样,必须要综合走访调查、现场勘查和法医学检验诸多结果,才能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判定。
遇到高坠死的现场,对于法医来说,首要任务就是要搞清楚死者是不是死于高坠。如果是死于高坠,那就能进行下一步工作,如果是死亡后再从高处被抛尸,性质自然完全不同。那么,高坠死的征象有哪些呢?
1. 衣着特征。高坠死的尸体经常因为着地瞬间的巨大冲击力,而出现衣、裤、鞋、帽的撕裂,衣缝的崩裂,纽扣的崩脱,皮带、文胸的断裂等。这样的现场,对死者家属来说,经常不能理解:“如果不是强奸,为什么衣服会被撕裂呢?”然而,法医可以判断出这种冲击力形成的撕裂和人为造成的撕裂的不同,这一点不展开细说了。
2. 颈部损伤。高坠死的死者,因为在空中的过度伸屈,可能出现颈部深层肌肉出血,这会让死者家属认为是被掐颈所致。如何和掐颈区分呢?主要是看颈部皮肤和浅层肌肉有无出血。这种分辨也不难。
3. 体表损伤。高坠时,若在坠落过程中没有受到遮挡物的阻碍,那么体表损伤会比较少,有时仅有轻微擦伤,有时只在坠落点有皮下出血。如果身体在空中过度伸屈,可能会出现平行的浅表的皮肤伸展创。
4. 骨骼和内脏损伤。因为高坠的巨大冲击力,多发性骨折、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通常成为高坠的主要损伤和死因。但因为死亡迅速,长骨骨折、肝脾破裂处出血量会非常少,容易被误认为是死后损伤。高坠过程中,由于脏器的牵拉作用,大血管、肠系膜等有时会牵拉出血,饱满的胃有时会破裂。
其实,生前高坠和死后抛尸的分辨很容易,重点是观察损伤处有无生活反应。当然,刚才也说了,即便肝脾破裂、长骨骨折处出血少,也不能完全断定没有生活反应,应该综合尸体全部损伤,尤其是着地点处的损伤判定。
还有就是,死后抛尸的,必须有除了高坠以外的死亡原因。如果完全符合高坠死的特点,没有其他的死因,那么肯定可以排除是死后抛尸了。
法医病理学总结了高坠死的五大特点:(1)外轻内重。(2)损伤广泛,多有骨折和内脏破裂。(3)多处损伤必须能用一次暴力解释完。(4)损伤分布有规律,比如身体的某一侧、头顶部或腰骶部损伤。(5)长骨骨折、肝脾破裂处出血少。
高坠死的鉴定要点很多,这里不可能面面俱到,只说了皮毛。大家更关心的,应该是怎么判断高坠死的案件性质。前面也说过,这个不能靠法医一个专业来解决。尤其是痕迹检验,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撑点。一来老秦不太懂痕迹检验学,二来说出来可能会教给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技巧。所以,这里我就不说痕迹方面的问题,专说法医学。 ↑返回顶部↑
第4章 第四案 天台迷踪
“你说她是跳楼自杀的,那为什么身上衣服被撕裂了?”
夏晓曦是听从了同事的建议,才开始开户炒股的。她的同事们平时上班时间几乎都抱着个手机,目不转睛。据说,最近是很牛的牛市,很牛很牛。
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七八年了,夏晓曦还是没有多少存款,可能是因为她的开销太大了吧。现在无疑是赚钱的最好机会。
“股市每天的涨跌幅只有10%,凭着我那几万块钱存款,啥时候才能发财?如果我能有100万启动资金,运气好的话,一个礼拜我就能赚到100万。”夏晓曦这样想。
“领导经常会在我这里支取一些公款,我为什么就不能支取一些,神不知鬼不觉地用一个星期?”夏晓曦又想。
百般思量,夏晓曦决定铤而走险。
几天后,夏晓曦几乎崩溃。
满盘的红字,却只有夏晓曦选择的那只股票持续跌停。
算起来,那100万启动资金,现在只剩下了50多万。更糟糕的是,最近检察院频繁来公司调查,显然是在查资金问题,甚至她的领导都被约谈了好几次。接下来,可能就要开始查账了。
40多万,对夏晓曦来说显然是个天文数字,现在该怎么办?
在检察院通知公司进行对账的那一天,夏晓曦的同事发现她躺在公司写字楼的楼下,身下一片血迹,早已香消玉殒。
家属接到夏晓曦死亡的噩耗后,情绪非常激动。在他们看来,夏晓曦这样一个老实的孩子,绝对不可能存在经济问题。检察院频繁调查夏晓曦的领导,会不会是因为领导存在问题,从而导致夏晓曦被领导灭口的呢?
聂之轩通过尸检,排除了夏晓曦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。她的内衣崩裂、颅骨碎裂,头部存在明显的对冲性损伤,肝脏有破裂但出血并不多,尸体的全身损伤集中在一侧。显然,夏晓曦符合高坠死的特征。
经过对夏晓曦的经济调查,警方发现了她的经济问题,她存在自杀的动机。通过现场勘查,确定夏晓曦的坠楼地点是公司写字楼的楼顶。在那里,警方发现了夏晓曦跳楼的痕迹:楼顶的水泥围栏上,有夏晓曦的足迹和指纹。而在这一处痕迹的周围,并没有发现其他人的足迹,更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。
结合调查、现场勘查和尸检的结论,公安机关向夏晓曦的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,明确告知,这是一起自杀事件。
案情x剖析
高坠死
高坠,是一种常见的自杀手段和意外事故,也偶见于他杀。根据高坠死的现场,判断是否为高坠死并不难,但因为种种原因,对高坠案件的性质产生怀疑的案例非常多见。
对于一起死亡事件的性质进行判定,法医判定学检验很重要,但并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医学检验就可以判定的,对高坠现场也是这样,必须要综合走访调查、现场勘查和法医学检验诸多结果,才能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判定。
遇到高坠死的现场,对于法医来说,首要任务就是要搞清楚死者是不是死于高坠。如果是死于高坠,那就能进行下一步工作,如果是死亡后再从高处被抛尸,性质自然完全不同。那么,高坠死的征象有哪些呢?
1. 衣着特征。高坠死的尸体经常因为着地瞬间的巨大冲击力,而出现衣、裤、鞋、帽的撕裂,衣缝的崩裂,纽扣的崩脱,皮带、文胸的断裂等。这样的现场,对死者家属来说,经常不能理解:“如果不是强奸,为什么衣服会被撕裂呢?”然而,法医可以判断出这种冲击力形成的撕裂和人为造成的撕裂的不同,这一点不展开细说了。
2. 颈部损伤。高坠死的死者,因为在空中的过度伸屈,可能出现颈部深层肌肉出血,这会让死者家属认为是被掐颈所致。如何和掐颈区分呢?主要是看颈部皮肤和浅层肌肉有无出血。这种分辨也不难。
3. 体表损伤。高坠时,若在坠落过程中没有受到遮挡物的阻碍,那么体表损伤会比较少,有时仅有轻微擦伤,有时只在坠落点有皮下出血。如果身体在空中过度伸屈,可能会出现平行的浅表的皮肤伸展创。
4. 骨骼和内脏损伤。因为高坠的巨大冲击力,多发性骨折、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通常成为高坠的主要损伤和死因。但因为死亡迅速,长骨骨折、肝脾破裂处出血量会非常少,容易被误认为是死后损伤。高坠过程中,由于脏器的牵拉作用,大血管、肠系膜等有时会牵拉出血,饱满的胃有时会破裂。
其实,生前高坠和死后抛尸的分辨很容易,重点是观察损伤处有无生活反应。当然,刚才也说了,即便肝脾破裂、长骨骨折处出血少,也不能完全断定没有生活反应,应该综合尸体全部损伤,尤其是着地点处的损伤判定。
还有就是,死后抛尸的,必须有除了高坠以外的死亡原因。如果完全符合高坠死的特点,没有其他的死因,那么肯定可以排除是死后抛尸了。
法医病理学总结了高坠死的五大特点:(1)外轻内重。(2)损伤广泛,多有骨折和内脏破裂。(3)多处损伤必须能用一次暴力解释完。(4)损伤分布有规律,比如身体的某一侧、头顶部或腰骶部损伤。(5)长骨骨折、肝脾破裂处出血少。
高坠死的鉴定要点很多,这里不可能面面俱到,只说了皮毛。大家更关心的,应该是怎么判断高坠死的案件性质。前面也说过,这个不能靠法医一个专业来解决。尤其是痕迹检验,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撑点。一来老秦不太懂痕迹检验学,二来说出来可能会教给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技巧。所以,这里我就不说痕迹方面的问题,专说法医学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