霈宥_272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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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他记得当初自己坐的这个座位,有一个半开放的铁笼子,但是这回没有了。他正面对着书记员,她的身材娇小,像是南方人。因为她小巧玲珑的身体完全无法挡住身后的审判席,夏琚更清楚地看见审判长。
  他不认识这位表情严肃、微微发福的大叔。分别坐在审判长两侧的审判员和陪审员,夏琚同样不认识。公诉人好像也不是之前那位了。
  整个合议庭上,夏琚只认识坐在辩护人席的梁成轩。可是,哪怕知道他是梁成轩,夏琚还是对他有一种说不出的陌生感,也许因为他的表情太严肃,脸上没有平时常见的戏谑的笑容,也许因为他穿的西装和往常的款式相差略大,看起来太过正经了。
  夏琚是头一次从他的眼神中读出鼓励和安慰,距离隔得不远。不过,由于这太不平常,夏琚也觉得陌生。
  不知道为什么,夏琚此前一直有一个天真的设想:认为夏敬行会出现在旁听席上。他不太确认夏敬行是否也有这样的设想,又或者,夏敬行忘了告诉他。来前夏敬行告诉他,他得一个人出庭时,他愣了一愣。可当时他没有觉得这有什么不妥,回答只有一个哦字。
  后来,夏敬行问他晚上想吃点儿什么,他说海鲜。
  为什么会在这个关头突然缺少了郑重其事的仪式感?夏琚想不明白。好像这一天,他们都已经期待太多久,期待得麻木了。
  好在有一个认识的人,不像上一回,夏琚在心里吁了一口气。
  审判长的手中握着一只法槌,法槌落在后,开庭了。
  不久以前,夏琚曾经向佟弗念陈述过一次自己的经历,但案发的当时具体有哪些细节,他没有全部说清楚。一来是他的确记得不清晰了,二来,碍于佟弗念是个女生,他不愿把关于血腥和残忍的细枝末节全说出来。
  夏琚发现,到了法庭上,控方的陈述比他完整得多。
  他能够说清楚案发的时间、地点,当天的天气情况,所有被害人、证人和夏琚间的关系,也能够被罗列清楚。
  夏琚听见他用刚正不阿的语调陈述了自己的身世:
  单亲家庭长大,由母亲独自抚养。学习花样滑冰的费用除了母亲的收入外,还有俱乐部的教练及队员们的慷慨资助。他的母亲以卖淫为生,案发当时正在进行卖淫活动,并被警方抓获,扣押在派出所里。
  他的母亲曾经和被害人进行过性交易,以争取夏琚留在俱乐部的资格,由此证明,被害人是异性恋。案发现场存在多处血迹,当时只有被害人和夏琚两人,被害人的身上有多处创伤,并在颈部、胸部有致命伤口,全为凶器造成。
  凶器是冰刀,现场只有一双,来自于夏琚。案件的报案人是被害人和夏琚的教练,柯咏梅,她同时是本案的证人。
  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词,当时被害人倒在血泊当中,现场之所以留有她的脚印,是因当时的情况受到惊吓,乱了阵脚。
  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前往现场,很快在更衣室的浴室里找到躲起来的夏琚,将他逮捕。案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证人除柯咏梅外,还有同样在当天参加比赛的徐威,他提供的证词和柯咏梅的一致。
  夏琚从四岁加入滨城花样滑冰俱乐部,和被害人成为队友。据徐威等队友提供的证词,夏琚在学习滑冰的过程中,得到过很多来自被害人的帮助。
  夏琚由于家庭经济状况限制,曾多次拖欠训练费用,全为被害人垫付。由于两人同为柯咏梅的学生,在俱乐部中时常一起训练,相处时间很长。被害人在俱乐部和省队均有良好的人缘,对夏琚关心爱护。由此可以推论,在案发当时,被害人极有可能对夏琚没有防范意识。
  夏琚的性格孤僻,不喜与人交往,对待他人态度冷漠,鲜少与其他队员交谈,大部分训练的时间和被害人在一起。即便如此,夏琚对待被害人的态度依然十分冷漠。“不爱说话,不笑,训练结束马上离开。”多位证人提供这样的证词。
  发生这样的事故,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,直接原因是夏琚以冰刀为凶器,给被害人造成致命创伤。夏琚由单亲家庭抚养,母亲为娼,不知道亲生父亲是谁,缺少良好、健康的成长环境。花样滑冰是一项需要巨额投资的运动,夏琚的家庭条件难以供给他的学习,造成他在队友之中容易产生自卑、扭曲的心理,排斥来自他人的关怀,易怒、易妒。在一审当中,夏琚承认自己对被害人的羡慕和嫉妒,以及当天比赛未获奖项的愤怒。
  因夏琚犯案时,未满十四周岁,法庭未判处其刑事处罚。由于新的证据未能推翻被害人为夏琚所谋杀之事实,希望合议庭能够维持原判。
  两处致命伤……夏琚回想起来,好像的确是这样。不过他想起的不是当时自己做了什么,而是第一次出庭时,被要求指认的图片证据。他也不能肯定那两处致命伤到底是不是自己造成的,不过当时除了他,还能有谁呢?所谓的“激情杀人”,不就是连自己做了什么都不知道吗?
  他看见现场的照片时,同样茫然。他记得陆济山的裤子是没穿好,露出臀部的,可照片上他的裤子穿好了。是什么时候穿的?在他害怕得把灯关上以后吗?或者在他不再动,夏琚抹黑爬进浴室,把自己洗了又洗以后?
  反正,那回,夏琚在公诉人的一再询问下,指认了那张照片。
  轮到辩方陈述时,夏琚听到了一些和当年不一样的内容:
  根据警方在现场采集到的证据,柯咏梅在警方抵达前,在现场留下足迹。足迹主要分布在被害人的尸体周围,根据证词,证人是对被害人的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和确认,所以造成尸体有被拖动过的痕迹。
  但是,根据夏琚的口供,被害人被杀害前,曾对夏琚进行猥亵、性侵,在性侵过程中进行的反抗——包括用利器伤人,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。由于徐威提供的新证词中,不能证明柯咏梅的行为仅仅为确认被害人的生命体征,辩方有理由认为柯咏梅对现场进行了破坏。控方所谓的“被害人没有防范意识”,极有可能是在性侵的过程中,难以进行防范。
  案件发生后,经法医鉴定,夏琚的身上同样存在挫伤和勒伤。根据辩方最近追寻到的证据,当年法医仅在于皮肉表面的鉴定,未对夏琚身体隐私部位进行鉴定,这无疑导致辩方难以佐证被害人当时犯罪之事实。针对这一点,辩方寻找了两位新的证人,希望在稍后当庭认证其可能性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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